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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工作政策解读

来源:中山日报   作者:中山市扩大高污染    发布时间: 2018-06-22 08:54   浏览:

中山市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工作政策解读

  1 划定全市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目的和意义
  虽然我市空气质量整体情况良好,但根据市监测结果表明,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仍是我市城市空气的主要污染物之一。这些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工业锅炉、建筑施工扬尘、机动车尾气等。特别是以煤炭为主的小锅炉,这些燃用高污染燃料产生的低空点源污染,不容易扩散,还有机动车尾气、建筑扬尘等,都是造成城区灰霾天气不断增多的主要因素。所以,大力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简称“禁燃区”)的建设,在市区范围内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对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的品质,都有积极正面的效果。
  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3年3月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3]1号),划定了中山市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南朗镇、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为禁燃区。我市禁燃区设立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市空气质量逐年好转。PM2.5年均浓度从2013年48微克/立方米,下降至2017年33微克/立方米,降幅达到31.3%;2015-2017年连续三年实现PM2.5年均浓度达标,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中PM2.5浓度连续三年达标的少数城市之一,得到上级和社会各界高度肯定。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市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禁燃区范围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我市整治高污染锅炉、推进燃料清洁化,减少煤炭使用、促进集中供热替代分散供热锅炉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削减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巩固“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的成果。
 
  2 我市扩大禁燃区范围的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 我市扩大禁燃区范围的工作目标
  (一)根据我市《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的要求,调整我市禁燃区的管理要求并将禁燃区范围扩大至全市域。
  (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促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四)规范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五)要求日用玻璃等重点行业提标改造、深化燃烧废气污染减排治理。
 
  4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重点工作内容
  (一)严把新建准入关
  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建设。新建燃烧设施须符合关于燃料使用及我市关于高污染禁燃区的要求,严格控制锅炉(窑炉)项目及涉燃料工业项目审批。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
  (二)严格落实禁燃区内在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清洁能源替代
  1.自扩大禁燃区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新建锅炉、窑炉只准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窑炉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2.禁止设立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不得向本市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
  3.全市生活和商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2018年底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工业废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扩大禁燃区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须于2019年6月30日前淘汰,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
  (三)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Ⅱ类管控燃料要求的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应该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在规定范围内,推广使用洁净煤,不得直接燃用高硫分高灰分的原煤。
  (四)积极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到2018年底前,集中供热工业园区内管网将基本全部铺设完成。本市规划建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锅炉,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淘汰拆除,改用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
  (五)强化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燃气设施的监督管理。
  1.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燃气锅炉排放限值,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标准。
  2.按照《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燃烧设备技术规范》要求,全市所有生物质锅炉将安装进料口视频监控。
  3.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使用要求,质监部门要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工商部门要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不合格企业及产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重点行业及设施燃料提标升级改造
  2018年年底前启动全市日用玻璃等重点行业,烘干炉、金属熔炉、工业窑炉、煤制气炉等重点设施企业燃用高污染燃料改造工作,大力推进燃料改电、天然气或纯氧燃烧改造。
 
  5 我市禁燃区新政较以往有哪些新变化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范围
  修订前:本市划定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南朗镇、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为禁燃区。
  修订后: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划定全市范围为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修订前: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3.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修订后:全市域执行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下称简称《目录》)中的Ⅲ类管控燃料要求(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Ⅲ类管控燃料即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以下常规燃料将列为高污染燃料: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的管理措施
  1、修订前: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南朗镇、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以外的镇区仍可销售高污染燃料。
  修订后:全市禁止设立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不得向本市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
  2、修订前: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南朗镇、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以外的镇区仍可新建20吨以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其它设施。
  修订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新建锅炉、窑炉只准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窑炉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文字由市环境保护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