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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污水处理市场亟须法治理念与契约精神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 2019-08-23 15:01   浏览:

规范污水处理市场亟须法治理念与契约精神

  进水不达标导致的排放超标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面对环境监管部门的罚单,污水处理厂往往觉得“很冤枉”,即便最终缴纳罚金,若未能从根本上理顺各方权责、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企业心中的问号也难以拉直。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多方法治理念与契约精神的缺失。

  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法治理念不强。一些企业认为与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或可免责。例如,武汉某污水处理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免责协议中写道,“因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公司不承担经济责任”。再如,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中也有类似的约定:“在运营期间,如遇以下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时,虽经项目公司尽力采取措施,造成的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不承担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的例外情形和免责事由,且上述协议仅属于合同行为,对行政处罚并无约束力。

  另一方面,一些工业企业的契约精神欠缺。城市污水处理提供的本应是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但一些地方实际上也将工业废水一并纳入城市污水系统进行处理,这是进水水量超负荷且水质污染浓度上升的关键诱因之一。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总排口排水超标的重要原因,即是部分工业企业未遵守契约造成进水方面出现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化解“进水不达标导致排放超标”这一制约污水处理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问题的关键,还要从树立法治理念、遵守契约精神入手。

  树立法治理念,确保协议内容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这就意味着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旦接纳污水,就要依法达标排放,即使签订了免责协议,当排放超标时也无法逃脱法律责任。但污水处理厂的权益也并非毫无保障,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在进水超标的情况下,企业可向住建委部门投诉,要求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如果相关部门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遵守契约精神,保障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量与水质。污水处理厂与工业企业的关系,本质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服务的卖方与买方关系。既然服务标准有了约定,双方就应该按约定履行义务:工业企业应该尽量避免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超负荷或水质污染浓度上升等问题的出现;污水处理厂也应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水平,确保达标排放。同时,为自证清白,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以证明进水口污染物超标与出水口污染物超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为契约责任条款的落实提供证据支持。

  此外,政府也应担起相应责任。污水处理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塑造良好的监管氛围。生态环境与住建部门应尽快完善监管条例,明确污水处理厂运营及上、下游环节合作监管,补齐预处理环节和管网输送环节的短板。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按照规范与标准监管相关工业企业,及时制止其恶意排污行为,保障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