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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中山生态环境部门“亮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查处力度持续加

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19-09-11 10:00   浏览:

上半年中山生态环境部门“亮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查处力度持续加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各地今年1—6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中山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680宗,罚款金额为8629.7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和涉嫌行政拘留案件共计17宗,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排名全国第四。
  这是中山市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重拳出击的有力证据。
  2019年上半年,我市“亮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理整治、“蓝天行动”联合突击检查、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专项排查、前山河整治等多项专项执法工作,对重点、难点信访案件实施领导包案督办制度,着力解决区域重点环境问题。
  “我市环境工作重心主要在两大战役上:一是打赢水、土、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是打好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抓好环境执法及督察工作,全面启动我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推进饮用水源地违建项目全面清理,实施市镇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案件查处水平和能力。”今年6月6日,在热点面对面直播节目上,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杜敏聚焦突出环境问题,发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军令”。
  据了解,2019年上半年,全市共出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5829人次,现场监督检查企业10679家次,下达责改通知书523份,实施查封扣押违法排污企业34家;共受理环境信访案件7329宗,处理率达100%,结案率96.7%。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一:
  中山奥米多服饰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生产废水案
  2018年8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洗版废水收集池设置有管道,该管道连接收集池旁的排水口,未经转移处理的洗版废水经该管道直接排入该排水口后,再排入市政管网下水道。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月4日对该公司作出中环罚字【2019】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二:
  中山市海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生产废气案
  2018年10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例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配套的酸雾废气处理设施内碱液加药不足,致使酸雾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3月22日对该公司作出中环罚字【2019】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三:
  中山市乔本灯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违法案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灯饰生产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市生态环境局验收合格,已于2012年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从事灯饰加工生产。该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月4日对该公司作出中环罚字〔2019〕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二十八万元。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备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四:
  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生产废水案
  2018年8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检测单位对该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苯胺类浓度为1.58mg/L,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规定的排放限值0.58倍。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并于2019年3月22日对该公司作出中环罚字〔2019〕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三十万元。